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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茂名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:2020/9/28 18:53:39
答:不能的.只能盖法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.
根据《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6]156号)第十二条: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.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,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,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.因此如果取得发票需汇总开具的,应同时出具明细清单,否则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: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.
另根据《关于修改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)第二十二条规定:"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."
因此,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上加盖发票专用章.自2011年2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取消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.
相关知识:
1、进入防伪税控系统,
进入发票管理界面,点击发票填开;
2、确认发票号码;
3、进入"发票填开"界面,填写购货方信息;选择金额含税与否,点击"清单"按钮,进入"清单填开"界面;
4、填写货物或劳务名称、型号、数量、单价及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;
5、检查确认所有信息均已正确填写,点击"完成"返回"发票填开"界面;
6、打印发票;
7、在"已开发票查询"界面,查询刚刚已开的发票,点击"清单"按钮,打印增值税发票清单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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